申请执行人厦门富杨*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人民币362462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返还申请执行人钢管8612米、扣件22758套、顶托53套、管接头228个,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4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53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4月17日、2019年4月18日先后对被执行人吴**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本文书还有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