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刘**、刘**、原审第三人刘**因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42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谢*、王*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陈**、刘**、刘**双方于2011年10月12日分别签订两份《土地转让协议》,陈**作为受让方一次性付清全款20万元。陈**已按原计划在该土地上建房,所花建房款共计46万元。2012年由于该地发生政府动迁,因刘**、刘**违法申请动迁款已被刑事审查,得知刘**、刘**并不具有土地转让资格,现刘**已被判刑。陈**认为因刘**、刘**不具有土地转让资格,故双方所签订的两份《土地转让协议》应为无效协议。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本文书还有2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