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夏**、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45679.8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的利息、罚息、滞纳金3501.99元(之后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3日,夏**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夏**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贷款到期日为贷款期限届满日。借款月利率为1.75%,借款由夏**每月15日等额还本付息。被告不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可要求被告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被告...(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