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重庆汇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何流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汇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原告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期间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待遇,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赔偿原告工伤待遇赔偿款124451.23元(医疗费3360.23元,护理费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46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3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2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636元,生活津贴5503元,交通费1000元)。
被告汇力公司辩称,我方认可仲裁裁决书的金额,但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从被告...(本文书还有3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