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李**、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李**、阳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偿还欠款11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7日李**出具欠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李**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刘**、李**系朋友关系,2014年李**以公司生产经营为由向刘**借款,因李**一直未还款,李**于2015年8月7日当场向刘**写下欠条一份,到还款日期后,李**以各种理由未偿还债务。
李**辩称,刘**作为出借人请求李**还款主体不适格,请求依法驳回刘**的诉...(本文书还有1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