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龙**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以下简称锋华公司)、黑龙江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祥公司)、原审被告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不仅指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合法有效存在,也要求被告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龙**应当完成的工程量仅是董*承包五项工程中**号楼抹灰等部分工程,董*、龙**仅承包建筑工程中部分劳务,因此,并未替代锋华公司完成富祥公司与锋华公司之间约定的全部施工范围和内容,其并未取得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地位。且董*作为与龙**之间工程的发包人,对其合同相对方龙**已履行支...(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