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黄**与安徽永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于2018年11月15日对执行永鹏公司欠款1200000元、利息177283元、诉讼费16527元、执行费16338元,合计1410148元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被保全财产中永鹏公司在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集团)有600000元应收账款实际是异议人所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称,谢*集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黄**与被执行人永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了被执行人在淮南矿业集团应收账款,认为该执行行为侵犯了异议人张**的财产权益,请求解除查封、冻结并停止对被执行人在淮南矿业集团应收账款的执行。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被执行的财产并非被执行人所有,而...(本文书还有1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