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张**委托代理人田**、张有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3年11月26日15时许,原告驾驶赣f******中型普通客车从东乡县城往瑶圩乡方向行驶,途经东乡县王*镇敬老院路段,与从道路北侧路口驶上道路由被告驾驶的赣fx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张**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吴**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被送入东乡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76天,被告住院医疗费69253.20元,该笔费用全部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出院,出院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本次事故的责任及医疗费分担问题,但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与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被告的住院费全部由原告支付,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多垫付的医疗费34626.60元...(本文书还有3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