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与被告陈*、东乡县盛星市内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星公交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被告盛星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诉称,2013年6月3日,被告盛星公交公司的赣f******大型客车在原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3年6月3日,盛星公交公司雇请的被告陈*驾驶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水受伤。经法院判决原告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各项损失共计2805.27元,现原告已实际履行。据悉陈*所持有的驾驶证与其准驾车型不相符,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只是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本文书还有1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