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查**诉被告郑**、被告建华公司、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查**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郑**的委托代理人韩*、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查**诉称,2014年5月14日10时左右,被告郑**驾驶鲁q******重型牵引车(后挂鲁q******重型集装厢挂车)沿东乡县208省道路由西向东行驶,途径东乡县208省道191km+460m(东乡县小璜镇广昌村范俚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时,鲁q******重型牵引车(后挂鲁q******重型集装厢挂车)右侧尾部与同向行驶的赣f******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由查**驾驶、后载妻子严**)发生刮碰,造成查**、严**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查**、严**受伤后被送到东乡县人民医院治疗。
本次交通事故经东乡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严**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赣博中司鉴中心(2014)伤鉴字第****号鉴定意见...(本文书还有4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