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诉被告河南耀华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天晨公司)、信阳市豫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申园公司)、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鄂**其委托代理人代敦成、被告耀华天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被告豫申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鄂*诉称,被告耀华天晨公司是平桥区六家***小区7号**号楼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方,被告豫申园公司是该项目的开发方,2016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耀华天晨公司签订“刘***小区自愿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总价款349900元购买“刘***小区**号楼**单元**层**室面积为93.56平方米的一套房屋,当时原告即付清全款,被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原告之所以能与被告耀华天晨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是因为被告耀华天晨公司与被告豫申园公司自行协商认可用部分套房抵付工程款。被告耀华天晨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曾提出过书面工程工资抵付申请,被告豫申园公司又于2017年1月9日作出过书面情况说明,同意其申请的房源。但是原告没有想到两被告居然“一女二嫁”,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屋另售他人,并装修入住...(本文书还有4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