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因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兴安街道办事处水榭花都社区水榭花都b*号楼**室房屋一处、蒙d***号大众cc牌轿车一辆、蒙d****号夏利牌轿车一辆,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位于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三区南市街南的临街商厅非法转移,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私自处分房屋,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兴安街道办事处水榭花都社区水榭花都b*号楼**室房屋一处、蒙d****号大众cc牌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对于现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为,位于水榭花都的房屋归我所有,我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原告享有的份额,大众cc牌轿车可以归原告所有,但对车的现值应该依法分配,夏利牌轿车归我所有,车辆现值双方依法分配,位于水榭花都的房屋及cc轿车的贷款请求法院在确认所有权后由所有权人承担。原告主张的被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婚姻法律和法规并没有禁止在诉讼期间不允许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现被告为了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已将位于赤峰市巴林右旗的房屋予以出售,出售的价款已用于偿还共同...(本文书还有6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