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赵**、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郑*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新郑*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申请追加杨*、卢**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赵**,被告新郑*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财产损失、评估费共计60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赵**与被告赵**系南北邻居。2018年5月22日00时12分,被告赵**家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被告赵**家和原告家的房屋及屋内物品烧毁,受伤一人的事故。新郑*公安消防大队对现场勘验调查后,作出新公消火认字(2018)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起火时间、起火部位作出了认定。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本文书还有2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