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上诉认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付**与上诉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一审漏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11409.26元,请二审法院依法对这部分改判,支持王**的上诉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对住院必要性和合理性鉴定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赔偿义务人即王**对医疗费不服的,要举证证明该费用的不合理性和不必要性,而不是由王**来证明,因此原审法院让王**举证证明该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加重王**的举证责任,变相夺王**诉讼权利,...(本文书还有4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