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网河南****************、封丘县潘**********、谢**、张**、张**、高**与被上诉人国网河南************、文**、贾**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封丘供电公司辩称,因一审判决未判决我方承担责任,我方认为供电服务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请求依法判决。
村委会辩称,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供电营业规则是国家实施的部门规章效力小于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过错责任,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应承担大部分责任,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谢**、张**、张**、高**辩称,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供电服务公司与贾**之间为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封丘供电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对其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产权归责界点无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贾**辩称,无意见。
文**辩称,无意见。
谢**、张**、张**、高**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封丘供电公司、供电服务公司、文**、贾**、村委会赔偿谢**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389073.85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封丘供电公司、供电服务公司、文**、贾**、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文**与受害人张锋均系封丘县潘店镇屯里村村民,2018年7月28日下午,文**在浇地时,将浇地用的水龙带横穿道路。大约17时左右,受害人张锋骑电动三轮车从此处经过时影响其通行,便到井旁拉闸停电,结果不幸触电身亡。经一审法院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张锋符合电击死。谢**等为此支出鉴定...(本文书还有5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