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卫辉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闫*、李*、柴**、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25日,被告卫辉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龙安置业”)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龙安置业以卫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名义开发城投龙安城项目,就本项目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月利息按2分计,借款期限2个月;到期应按时还款,若违约除退还3000000元以外,再赔偿违约金3000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当日就向被告龙安置业转账支付3000000元,被告龙安置业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后被告闫*、柴**、李*作为保证人,对被告龙安置业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闫**以位于郑州市郑*新区农业东路××院××单元××号(郑*权证字第××号)房屋作为担...(本文书还有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