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徐*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在一审诉称:徐*于2010年写下证明书,证明徐*代为其办理移动吉祥号码卡,由于高**有事,所以委托办理至徐*名下。此卡实际为高**所有并使用,为此徐*也特别声明:187××××9999移动卡为高**所有,与徐*无关,如徐*私自补卡使用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后徐*私自补卡使用,给高**造成损失,高**多次向徐*主张移动电话卡的使用权,徐*不予理会。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187××××9999移动电话号码卡的使用权为高**所有。2、第三人移动公司协助履行更名过户义务。
徐*在一审辩称:不同意187××××9999移动电话号码卡使...(本文书还有1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