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商丘神火明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皇红恩、程**及被告神火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房日);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神火铭***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房屋。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3月31日交房,但是被告自起诉之日一直没有交付房屋,明显违约。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交付义务并向原告承担逾期交房...(本文书还有1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