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王**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其系上海砖桥贸易城业主。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洞泾镇政府)以拆除违章建筑为名将其位于xx城xx区**幢xx号房屋(商*)(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由政府主导开发建设,洞泾镇政府无权对该房屋强制拆除。洞泾镇政府的拆除行为无相应的权限,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在王**起诉期限内实施强制拆除,明显违法。故请求判令确认洞泾镇政府于2017年2月20日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以下简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本案中,洞...(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