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赵**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其系上海砖桥贸易城业主,经政府招商引资,在贸易城购买房屋(商*)。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洞泾镇政府)于2017年2月13日对其位于xx城xx区**幢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作出沪松(洞)府责拆决字(2017)第****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行为),要求其拆除涉案房屋。洞泾镇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故请求判令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原审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明...(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