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马**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其系上海砖桥贸易城业主,经政府招商引资,购买了xx城xx城**幢xx号房屋(商*)(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马**从其他业主处得知,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洞泾镇政府)对上海砖桥贸易城内所有业主均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业主拆除贸易城内房屋,但洞泾镇政府并未依法将决定书送达马**。马**认为洞泾镇政府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故请求依法撤销洞泾镇政府针对马**涉案房屋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行为)。
原审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本文书还有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