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人民政府与被告赤峰兴立粮油有限公司、李**、于**、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田**,被告赤峰兴立粮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李**、于**、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赤峰兴立粮油有限公司立即返还股本金1054663元,支付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4月21日按年**4.75%4倍的逾期利息124955.13元(已扣除已付利息125000元),承担律师代理费65000元,合计1244618.13元。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1054663元为基数按年**4.75%的4倍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至股本付清为止。判令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第被告于**对上述债务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7日,原告根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相关扶贫政策规定,与被告赤峰兴立粮油有限公司以及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阿戈府村、猴头沟村、大窝铺村和贫困户分别签订《资产收益扶贫协议书》三份。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赤峰兴立粮油有限公司投入股本金1054663元,合同期限为一年,被告按12%向原告支付收益金,原告享有股本金的所有权,到期合同自动解除,被告无条件返还股本金。为保证《资产收益扶贫协议书》能如约履行,2017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赤峰兴立粮油有限公司、于**、焦**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作为对《资产收益扶贫...(本文书还有64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