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为与被告项*、邓*、杭州仁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邓*、杭州仁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起诉称:被告项*因经营物流公司资金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7年1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合计向原告借到90万元,同日,被告项**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确认借款金额9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月息2.5%,逾期归还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被告杭州仁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被告项*、邓*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本文书还有1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