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与被告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吴**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立即偿还卓**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吴**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6日,李**向卓**借款2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10日,借款约定若借款人未能按时清偿借款,应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等费用,并约定产生纠纷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裁决。吴**作为担保人对上述的借款提供担保责任,前述事实由各方签订的借条、收条为证。另经核实,李**与吴**系夫妻关系,本案...(本文书还有1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