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与被告庄**、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吴**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庄**、吴**立即偿还卓**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9日,庄**向卓**借款2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10日,该借款由庄**亲自签字确认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交由卓**收执。另经核实,庄**与吴**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当共同向卓**承担还款责任。
庄**、吴**未作答辩。
本院经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9日,庄**向卓**借款,当天,庄**出具一份借条收条给卓**收执。借条注明,借款金额200000元,月利息2%,借款期限自2017年...(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