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庄**对执行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座湾区南路**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庄**称,2014年4月21日,其与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黄**将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座湾区南路**号房产出租给庄**,租赁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33年4月30日止,共计19年,租金为每年人民币216000元,共计4104000元。合同签订后,庄**于2014年4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4105100元至黄**指定的庄榕账户,多支付的1100元为房屋草坪修剪费用。庄**于2014年5月搬进上述房产并使用至今,租赁期间正常支付了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2018年5月,庄**被法院告知上述房产因出租人黄**债务问题被采取查封与拍卖措施。庄**认为其与黄**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在2014年5月开始...(本文书还有2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