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奇台县农联种子经销专业合作社、王**(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付**,被告奇台县农联种子经销专业合作社、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赊欠花葵欠款48800元;2、承担欠款约定利息(217年3月22日至2018年11月22日)共计20个月14640元到欠款还清为止,合计6344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将自家种植的花葵分四次出售给被告,共计18400公斤,每公斤单价7元,总计货款128800元。被告前后给付货款80000元,现欠款48800元,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王*)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