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谭**,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4,597,076.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欠款事实存在。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2005年5月28日,原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签订了《建设工...(本文书还有1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