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奥戈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戈公司)、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一案,奥戈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月26日受理。后土储中心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其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拆迁裁决与奥戈公司所诉系同一行政行为,经土储中心同意列为了本案的共同原告。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戈公司委托代理人宋*、蔡*,原告土储中心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戈公司诉称: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原告位于东陵区(现沈河区)南塔西街**号房屋给予产权调换,原告请求被告在原拆迁地安*770平方米门市房,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沈阳市房产局沈房拆裁(2017)第****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在原拆迁地安*770平方米门市房。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费用。
原告奥戈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是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西街**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面积770平方米**层;2.房产档案,证明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西街**号房屋初始登记于1992年8月,原所有权人为沈阳市煤气工程公司(2000年改制为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面积为770平方米,共**层,用途为办公车库。2007年4月沈阳市房产局核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至原告名下,转让登记审核时,确认此房实况与申报相符,产权来源清楚,标的物与房屋所有权证件相符。
原告土储中心诉称: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事实依据。2007年9...(本文书还有64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