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王**、王**、苏**、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本文书还有40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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