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第四干休所针对反诉辩称:1、涉诉场地内的建筑物(除我方自有房屋外)全部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随时面临被行政执法部门强令拆除的情况。仕龙公司作为承租人私建的建筑物,并不能合法取得所有权,也不享有基于建筑物所有权而产生的各项权利;2、原、被告双方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最早是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仕龙公司对我方的租赁合同只能签订三年以下的短期合同,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对自建建筑物没有所有权、仅有租期内的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自建建筑物要无偿移交给我方这些情况在合同签订时都是了解的。同时仕龙公司对租赁期满后我方有可能不再续租,在租赁土地上高额投入增扩固定设施、新建建筑物有可能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无法收回成本这些风险也是有心里准备的。但仕龙公司抱着可能与我方不断续租的侥幸心理,在扩大投资产生巨大赢利的心理驱使下,甘愿冒险高额投入,在涉诉场地中增建固定设施、新建了建筑物。在实际情况与其心理预期相悖离的情况下,其损失也应当由仕龙公司自行承担;3、依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期满,仕龙公司应当无偿将租赁房地产归还我方。仕龙公司从租赁开始用途即为仓储,不存在生产经营情况,且被告存放的物品也一直在我方涉诉场地内,对涉诉场地一直使用至今。...(本文书还有4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