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云杉旅游汽车分公司、丽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男,系丽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云杉旅游汽车分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5332211989××××××××,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赵**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龙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玉龙支公司)、王**、丽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云杉旅游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丽江交运公司云杉旅游汽车分公司)、丽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交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银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人寿财保玉龙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陈**,被告丽江交运公司云杉旅游汽车分公司、丽江交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第一被告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2,420.80元、门诊医疗费1,02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600元(共计16天,赔偿标准为100元/天),交通费900元,误工费10,500元(1,500元/月×7个月),营养费1,250元,护理费4,346.50元,后期治疗费5,8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复查费330元,鉴定费2,600元;二、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二、三、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本文书还有5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