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杨*、谢**及第三人沈*市于洪区北陵乡大韩*村民委员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被告杨*委托代理人佟**,第三人沈*市于洪区北陵乡大韩*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由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土地征占补偿款及房屋征占补偿款3960000元;2.判令由二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被告取得补偿款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4年5月,原告、被告杨*以及案外人都**、赵**、刘**、康**共同出资设立沈*金粤铝制品有限公司,原告及第一被告杨*均系该公司股东,并选举第一被告杨**公司董事长。
1994年9月,为经营需要,沈*金粤铝制品有限公司与香港鑫鑫公司合资成立沈*金粤高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999年,第一被告杨*成立沈*市大韩*粤铝制品厂(出资额20万元),杨**负责人。
沈*金粤铝制品有限公司1994年注册成立后,于1994年7月21日申请并取得12125平方米土地用地规划,同年以其名义申请征地12125平方米,并为经营需要共建厂房5564平方米,产权登...(本文书还有5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