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程**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开办的新乡县古固寨镇天凤贴面板厂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锅炉工。2009年6月30日上午8时左右,该厂技术员赵*秋擅自操作锅炉,致使少量油进入炉体,遇高温产生油气,从导热油高位槽排空阀排出,进入锅炉房,遇明火瞬间发生爆炸,导致王**烧伤。后王**被送到新乡市第一荣康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为80%Ⅲ°50%全身大面积烧伤。2009年12月14日,原告向新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日新乡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被诉人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裁定不予受理,后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2009年1月3日至2010年2...(本文书还有2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