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沧州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沧州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于1989年12月被玻璃厂招为固定工,在2005年因与厂子交涉保险未交,被通知回家待岗至今,但经沧县兴济镇司法所2018年7月确认,原告入厂的原始档案,被被告遗失,销毁,而无法得到确认。现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原地于1989年12月到...(本文书还有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