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0日3时许,被告人卢宪旺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从昆明方向乘坐云a×××××白色起亚轿车途经鲁甸县检查站时,公安民警对卢宪旺乘坐的云a×××××轿车进行检查,将卢宪旺带到查缉点用x光机对其身体进行检查,发现卢宪旺体内有异物,公安民警对卢宪旺进行询问其体内是否藏有毒品,卢宪旺称体内藏有毒品,民警又将卢宪旺带至昭通市中医院进行dr检查,卢宪旺全腹部可见多发长形等异物,随后,卢宪旺被带回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卢宪旺从体内排出78颗毒品可疑物。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净重448.9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65.5%。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户口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卢宪旺的基本信息,卢宪旺属完全...(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