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男,汉族,1960年11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现住河南省南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男,汉族,1978年11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男,汉族,1965年2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男,汉族,1978年2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上诉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原审被告曹**、余**、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豫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付款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冯**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余**、聂**是以上诉人项**负责人的身份开展施工建设活动、对外代表上诉人,工地挂有上诉人项**的标牌,从而认定余**、聂**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以冯**提供的结算单未约定付款日期,从而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文书还有4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