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原审被告余**、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上诉人许**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原审被告聂**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付款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余**、聂**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错误。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施工现场悬挂有上诉人施工标牌,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之间未签订任何施工合同,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知道施工当时的交易对象系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文豪不具有代表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使权力的外在表现,不构成表见代理。其次,许**并非善意且无过失,对余**权利外观的信赖不具有合理性。许**在余**、张文豪没有...(本文书还有3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