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余**、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原审被告聂**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付款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余**、聂**是以上诉人项**负责人身份开展施工建设活动、对外代表上诉人,工地挂有上诉人项**标牌,从而认定余**、聂**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是错误的。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施工现场悬挂有上诉人施工标牌,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之间未签订任何施工合同,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知道施工当时的交易对象系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唯一的结算单是以曹*及张某名义出具,无上诉人公章及项目章,施工现场也没有证明曹*及张某身份的施工...(本文书还有4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