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龙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广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执异****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鲍**、李*、中卫市融惠达典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6日向第三人姜**、龙广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龙广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石嘴山中院书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石嘴山中院查明,李*与姜**、龙广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银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李*与姜**、龙广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二、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购房款3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龙广...(本文书还有3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