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与被告秦*岛嘉隆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玻璃公司)、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高科公司)、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控股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投担保集团)、爱新觉罗·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魏**,被告融投担保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隆玻璃公司、被告嘉隆高科公司、被告嘉隆控股公司、被告爱新觉罗·英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08967289.09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290500元,罚息人民币7373250元,欠息复利人民币97806.76元,罚息复利人民币205732.33元(上述金额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3日,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欠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评...(本文书还有4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