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审理申请人林*、李*1、李*2与被申请人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戴**对本院冻结其名下建行厦门自贸试验区航空港支行,账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戴**称,异议人与林*、李*1、李*2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法院受理,法院依原告林*、李*1、李*2的保全申请,作出(2019)闽02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异议人财产人民币计2699200元或等值财产。异议人发现,法**异议人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宁海五里22号**室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62×××18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已实际冻结金额远远超过保全金额。由于上述银行账户作为异议人常用银行账户,后续仍有资金进出账,异议人现已怀孕九个月,为避免异议人正常生活的需要以及避免超额保全致...(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