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荣成置业公司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井岗镇政府应否向荣成置业公司支付代小郢复建点拆迁安置费及利息的问题。井岗镇政府应否向荣成置业公司支付本案所涉及的代小郢复建点安置费,应当综合双方关于该费用如何承担的意思表示及其后的实际履行情况加以判断。首先,从双方所签涉及代小郢复建点安置事宜的相关协议内容分析。井岗镇政府的前身蜀山镇政府(甲方)与荣成置业公司的前身荣成物业公司(乙方)于2001年9月1日签订的《天地人科文苑拆迁复建协议》第三条约定:在复建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由甲方负责并支付费用,甲方要求,乙方可代为垫付,与天地人科文苑需交的土地费一并结算;第四条约定:天地人科文苑的复建房建筑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复建用地范围内的复建房建筑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甲方要求,也可代为垫付并同天地人科文苑土地款一并结算。依据上述约定,案涉复建用地范...(本文书还有1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