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隆宇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隆宇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被告王*、林*、游*、王*、张**辩称: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张**与原告签订的《抵押合同》中“若借款人不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的约定,涉案诉讼中存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事实,且原告与张**签订抵押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方式。因此,张**只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王*、林*、游*、王**原告处置抵押物后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被告隆宇公司因购买钢材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300万元。2015年11月5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隆宇公司(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本文书还有1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