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大学与被告辽宁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房产”)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佟**,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大学诉称,200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提供“筒子楼”改造计划,被告负责建设,建成后原告以125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房屋,被告负责为原告进驻“筒子楼”的职工办理产权证,期间发生费用由被告承担。但被告交付房屋后因拒不支付相关费用导致房屋至今未能验收合格,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票面金额34,400,066.25元),也未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期间,原告已经垫付相关费用,按照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向原告偿还“筒子楼”项目垫付费用979,122.32元(截止到2017年12月25日);2、被告向原告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票面金额34,400,066.25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益民房产辩称,发票的主...(本文书还有4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