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马*、刘**诉被告鲁山县鲁阳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土地行政批准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鲁山县鲁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堵**、委托代理人郭**,第三人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1998年12月21日,鲁山县鲁阳镇人民政府在王**申报的《乡(镇)村组宅基地申请表》中乡(镇)意见栏内,填写了“同意非耕地贰分”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
原告于**、马*、刘**诉称,三原告都是鲁山县城关镇南王*二组的村民。在南王*村南、南环路北边分别有三原告的自留菜园地,多年来一直由三原告使用。2017年10月底,突然有人主张原告使用的自留菜园地是他的,并拿出了土地使用证。原告经过进一步调查才知道,被告未经合法程序与第三人王**签订协议,把该土地使用权暗地里卖给了王**,鲁山县鲁阳镇人民政府在王**申报的《...(本文书还有3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