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不服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琅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常**及其委托代理人汤**、陈*,被告琅琊区政府的出庭负责人张传宗副区长及其委托代理人黎*、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琅琊区政府于2018年12月5日对常**作出(2018)滁琅房决字第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补决定书》),决定:一、根据《北湖周*东北侧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常**可在以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中选择一种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①房屋评估价值303126.2元;②搬迁费500元;③临时安置费2724.12元(四个月);④相关附属物补偿9283.2元。合计货币补偿总金额为:315633.52元。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滁州市西涧花园**期**栋**单元**室,面积110.03㎡**房屋价值343293.6元。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1个月内向被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常**在领取房屋时向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交纳房屋差价27660.08元。3.被征收人常**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申请方式向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选择上述1、2两项补偿方式之一。逾期不选择的,对常**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二、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本决定第一条第1项内容一次性补偿,于被征收人常**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前支付给被征收人。三、被征收人常**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完成房屋搬迁,将房屋交琅琊区房屋征收部门。
原告常**诉称,2017年6月6日,琅琊区政府作出滁琅征〔2017〕41号《琅琊区政府关于对北湖周*东侧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其拥有的位于东后街**号建筑面积97.29平方米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12月5日,琅琊区政府作出(2018)滁琅房决字第2...(本文书还有8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