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不服被告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琅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汤**、陈*,被告琅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方*、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琅琊区政府于2018年8月21日对方**作出(2018)滁琅房决字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补决定书》),决定:一、根据《北湖周*东北侧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方**可在以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中选择一种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①房屋评估价值366366.60元;②搬迁费550.10元;③临时安置费4840.88元(四个月);④相关附属物补偿12837.70元。合计货币补偿总金额为:384595.28元。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滁州市西涧花园**栋**单元**室,面积110.03㎡**房屋价值297081元。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1个月内向被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征收人在被征收人方**领取房屋时领取房屋差价87514.28元。3.被征收人方**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申请方式向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选择上述1、2两项补偿方式之一。逾期不选择的,对方**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二、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本决定第一条第1项内容一次性补偿,于被征收人方**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前支付给被征收人。三、被征收人方**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完成房屋搬迁,将房屋交琅琊区房屋征收部门。
原告方**诉称,2017年6月6日,琅琊区政府作出滁琅征〔2017〕41号《琅琊区政府关于对北湖周*东侧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其拥有的位于东后街**号的两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8月21日,琅琊区政府作出(2018)滁琅房决字第3号《征补决定书》对其房屋单方面作出补偿决定。其认为琅琊区政府实施的征收行为及其作出的补偿决定存在诸多实体与程序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为:...(本文书还有8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