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石家庄非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申*,被告石家庄非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13.5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度年休假工资差额1916.75元;3、判令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入职第三人下属单位石家庄市焚化站,2012年8月2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3日。2015年6月第三人安*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继续在第三人处从事司机工作。原告的平均工资为4168.93元/月。2018年1月19日,第三人通知原告到单位(第三人处)开会,被告收回原告车辆钥匙,并宣布第...(本文书还有3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