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及利息3860元(30000×0.24÷12×193天,自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2月20日),合计33860元。之后利息付至实际付清日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6日,被告因故向原告借人民币3万元,约定使用期1个月,资金使用利息2000元,借期至9月6日,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武**现金三万元整(30000),用期2018年8月6日--9月6日归还,借款人:韩**,2018年8月6日,身份证号码:×××。借期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采取不接电话、躲避原告等方法逃避归还借款。至今,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